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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5/15 10:07:45
民事诉讼法第七编保全程序
(民国89年02月09日修正)
第七编保全程序
第522条
债权人就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
假扣押。
前项声请,就未到履行期之请求,亦得为之。
第523条
假扣押,非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
应在外国为强制执行者,视为有日后甚难执行之虞。
第524条
假扣押之声请,由本案管辖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本案管辖法院,为诉讼已系属或应系属之第一审法院。但诉讼现系属于第
二审者,以第二审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假扣押之标的如系债权,以债务人住所或担保之标的所在地,为假扣押标
的所在地。
第525条
假扣押之声请,应表明左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请求非关于一定金额者,应记载其价额。
依假扣押之标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辖者,应记载假扣押之标的及其所在地。
第526条
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
债权人虽未为前项释明,如就债务人所应受之损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担保者
,得命为假扣押。
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使债权人供担保后,命为假扣押
。
债权人供担保后,命为假扣押者,应将其担保记载于假扣押裁定内。
第527条
假扣押裁定内,应记载债务人供所定金额之担保后,得免为或撤销假扣押
。
第528条
命债权人供担保之裁定,毋庸送达于债务人。
关于假扣押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第529条
本案尚未系属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应依债务人声请,命债权人于一定期间
内起诉。
债权人不于前项期间内起诉者,债务人得声请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销假扣押
裁定。
第530条
假扣押之原因消灭或其它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
押裁定。
债务人得陈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担保或将请求之标的物提存,声请撤销假扣
押裁定。
假扣押之裁定,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
前三项声请,向命假扣押之法院为之;如本案已系属者,向本案法院为之
。
第531条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当而撤销,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五百三十
条第三项之规定而撤销者,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假扣押或供担保所受之
损害。
第532条
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
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
虞者,不得为之。
第533条
关于假扣押之规定,于假处分准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四条至第五百三十
七条之规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第534条
假处分之声请,由本案管辖法院管辖。但有急迫情形时,得由请求标的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第535条
假处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处分,得选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第536条
非有特别情事,法院不得许债务人供担保而撤销假处分。
第537条
由请求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假处分之裁定者,同时应定期间,命债权
人向本案管辖法院声请就假处分之当否为裁定。
债权人不于期间内为前项声请者,命假处分之法院,应依声请撤销假处分
之裁定。
第一项本案管辖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538条
关于假处分之规定,于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