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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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缓冲地带研究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41:55

【内容提要】从一分为二到一分为三,是哲学发展的历史性飞跃,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一分为三的哲学方法和中庸之道有着相当广泛的应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缓冲地带的设置,正是哲学三分法的具体运用,然而,这一立法原则和精神并未完全彻底地贯彻到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缓冲地带的设置正是顺应构建和谐社会战略要求而进行检察权配置的新视角。   【关键词】哲学三分法 缓冲地带 实践考察 检察权配置   哲学作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智识不断地支持着一切科学研究范式的演进,自然也一直引领着法学的研究进路。因此,检察权配置也应当以哲学为依据,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寻求理论支持,使检察权配置更趋合理性,更具实用性,更显科学性。   一、哲学三分法与缓冲地带   (一)从二分法到三分法。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二分法思维。“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应该说,用“一分为二”来表述辩证法,具有明快简洁、简明易懂和直观的特点。但二分法思维导致人们习惯于用一种非此即彼、非好即坏、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其结果往往是把问题简单化、绝对化。譬如,评价事物时,非好即坏,非坏即好,他们之间水火不容、势不两立。对于现实事物来说,却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既非此即彼,又亦此亦彼的关系。因为它们往往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哲学上一分为三,即三分法诞生。三分法有别于二分法的关键,在于二分法思维见异忘同(只见对立不见统一),志在两边(两端,两极),忽视第三者的存在。香港学者黄展骥先生认为:“在哲学史上,有论者提出'一分为二'的逻辑,它在历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功绩;它比'铁板一块'高出一层次,是飞跃,是突破。但二分法抹杀了'中间形态'.'一分为三'才肯定'中间形态',避免'两极化思考'”【1】。   从“一就是一”到“一分为二”,这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转折,从“一分为二”到“一分为三”,就是人类认识历史上的重要升华。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也是三分论者。康德、黑格尔认为人的认识有“感性认识——知性认识——理性认识”三个阶段。恩格斯提出了自己的判断分类方法,即是由“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普遍性判断”组成的。   “一分为三”的作用在于,它全面地系统、立体地认识事物;研究揭示事物存在、运动、发展变化的本质属性,并把一事物同它事物区别开来,研究揭示事物之间、事物内部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探讨和确认事物的变化状态,进而创造条件改变或者转变(包括促进或延缓)事物的状态,平衡或者稳定事物的(最佳)状态。为便于研究,笔者把两极之间的中间形态称为缓冲地带。   (二)三分法与我国古代哲学。“一分为三”具有客观实在性、普遍法则性、鲜明针对性和显著效用性,是人类认识最普遍的规律和最基本的思维方式,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儒、道、法、墨,大多是三分论者。老子提出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宇宙生成观【2】。孔子提出了“过——中庸——不及”的思维模式,称中庸为“至德”。中庸的主要思想,在于论述为人处世的普遍原则,不要太过,也不要不及,恰到好处,这就是中庸之道。孔子所提倡的中庸的本质并不是如某些人理解的那样是“无原则”的东西,它的本意是:“去其两端,取其中而用之。”去除偏激,选择正确的道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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