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联系我们

姓名:李加刚
手机:18912639663
邮箱:543396313@qq.com
证号: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41:55

   核心内容:在关于监狱的一个刑罚执行的时候是具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的呢?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如何解决的呢?犯罪分子因为这些原因而需要准备哪些措施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有关条款履行监管改造罪犯的职责。

   刑罚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电话联系

  • 1891263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