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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女子为使朋友脱离羁押花钱未果上诉 5万被收缴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9/25 10:37:18
花钱托人运作将犯事的朋友给“捞”出来,结果人没“捞”出来,因不甘心白白搭进5万块钱,郁女士将收钱人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欠款”。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双方行为违法,属无效民事行为,郁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同时,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将5万元涉案款予以收缴。
捞人未果5万元打水漂
原告郁女士生意上的合伙人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羁押,郁女士为此找到朋友海某(化名),问他能否帮忙把刁某“运作”出来。海某称他的老乡牛某可以帮忙,便牵线将郁女士介绍给了牛某。牛某答应把刁某 “捞”出来,但条件是要求郁女士支付5万元的“运作费”,郁女士同意并向牛某支付了5万元。
今年5月27日,海某为郁女士写下了一张内容为“今欠郁女士5万元”的欠条。由于事情最终没有办成,5万元打了“水漂”。郁女士将海某、牛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返还5万元“欠款”。郁女士出示了欠条作为证据,在“今欠郁女士5万元”的文字之后,还被加上了一句话:“刁某6月7日出来欠条作废,人不回来如数返还。”
上午宣判后,牛某告诉记者,5万块钱不是借款,是郁女士托他办事的钱,而且他为了托人找关系已经“花”了。由于捞人的花费太高,郁女士不愿意继续支付费用,因此才没能将人“捞”出来。
法院判决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郁女士和海某、牛某意图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脱离强制措施,逃避法律追究,双方的行为因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显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郁女士要求海某、牛某偿还“运作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当庭收缴5万请托费
与判决书一起下发的还有一份由朝阳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这份制裁决定书被发到了牛某的手上。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法院表示,由于牛某收取的5万元系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且无证据表明牛某确已将这笔钱给了别人,因此法院裁定,涉案的5万元款项从牛某处进行收缴。
上午,该案宣判后,郁女士的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要上诉:“我们当初是想让被告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刁某办理取保候审,本意不是想‘捞人’。被告说他认识什么督察,我现在认为他涉嫌诈骗,将保留追究被告诈骗罪的权利。”
海某妻子和牛某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牛某告诉记者,郁女士当初找他就是为了让他“捞人”,对于法院给他一个人的民事制裁决定,牛某也表示尊重并愿意执行。
宣判后,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原告的行为虽然情理上可以理解,但“请托”、“受托”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仅仅判决将请托的费用返还给原告,虽然否定了被告的受托行为,但却肯定了原告的请托行为。因此,法院下发《民事制裁决定书》将涉案钱款收缴,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对于社会及公民的行为也具有引导作用。法官表示,如果原告觉得被告构成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影响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制裁。
小贴士
何为民事制裁?
所谓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制裁有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五种形式。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形式。
两者区别在于民事制裁是对当事人违反实体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制裁对象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对当事人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例如哄闹法庭、撕毁证据等,目的是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对象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较多见,而在该案中采取的民事制裁则极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