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联系我们

姓名:李加刚
手机:18912639663
邮箱:543396313@qq.com
证号: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如何进行刑事证据的收集?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7/22 17:17:40

【 证据收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那么如何进行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联系

  • 1891263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