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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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8/20 10:43:06
马祥受贿案
马祥,男,回族,1988年任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马祥在1985年2月至1988年9月任青海省黄南州副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多次收受贿赂达8082.50元。
1985年2月,××县建筑公司施工组长韩某承包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中标后,马祥收受韩某托黄南州自来水公司刘经理转送给他的现金500元;1985年3月马祥收受韩某单人沙发1对、三人沙发1个,价值人民币381.30元;1985年9月,马祥收受韩某日产“松下”牌电冰箱1台,价值人民币1390元;1985年11月,马祥外出考察途中在××饭店,向韩索要现金1000元;1986年2月,黄南州政府办公楼竣工时,马祥在工地门前收受韩现金1000元;同年4月,马在其家中收受韩1立方米麦秀松木板材,价值311.20元;1987年底,马以女儿结婚为名,向韩索要现金1000元;1988年9月,马祥调离黄南州时,从州计委批了8立方米圆木转卖给了韩,1989年2月,马收受韩送来的木材“差价款”1000元;1985年四五月间,马在兼任黄南州小水电工程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白某送去的现金500元;1985年11月,马途经××变电站白某工地时,收受白现金300元;1986年6月马在家中收受白现金300元,在其办公室收受××县二建公司李经理瑞士梅花牌手表1块,价值400元。
马祥在任黄南州副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贿赂,损害了党和政府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免予起诉。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3条之规定,1991年6月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监察厅决定给予马祥撤销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处分,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