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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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浅谈罪刑均衡原则对定罪的影响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7/10 10:09:28

   

      【 刑罚判刑基本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受到处罚,罪刑均衡原则决定行为人所受刑罚的轻重,但刑罚的轻重往往取决于罪名的不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定为重罪则其刑罚必然较重,这就有可能破坏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在定罪中必须考虑罪刑均衡原则的作用,而不是机械地将罪刑均衡原则牢牢限定在量刑这一领域。  关键词:刑罚罪刑均衡罪刑法定定罪量刑  刑罚是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制裁方法,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以然犯罪行为的惩罚达到预防未然犯罪,正是在判处和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达到了惩罚与预防目的的统一。在我国,历来就有重刑主义的倾向,似乎只要对犯罪分子用重刑就可以起到打击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殊不知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均受其害。罪刑不相称所造成的伤害,马克思曾作过论述认为:1、如果罪犯所受的惩罚比应受的惩罚轻,会使有意犯罪的人感到“犯罪后他们可能受到的处罚与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比起来实在太微小了”,(1)促使他们犯罪。2、如果罪犯所受惩罚比应受的惩罚重,就是采取“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2)这样一来,惩罚就会“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3)使人们对犯罪的憎恶,变成对酷刑的憎恶;对于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的憎恶或者变成对罪犯的怜悯;从而使“犯罪的耻辱”转变为“法律的耻辱”。(4)再者,如果实际的惩罚超过了应受惩罚的界限,对于犯罪者也是不公平的,这样不仅不能消除反而会强化罪犯对社会的抵触心理,甚至导致他们实施更疯狂的行为来报复社会。  为避免罪与刑之间的不相称对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罪刑均衡原则应运而生。罪刑均衡原则,又称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5)其基本含义是: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又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第五条将罪刑均衡原则作如下表述:“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均衡原则一方面保证行为人的权利不受超越其罪责程度的干预和剥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会公众认为实现了社会正义,(6)体现了刑罚公正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调节器,在量刑中准确适用这一原则就能够达成刑罚惩罚犯罪及社会预防之双重目的。  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如何适用的问题,一般仅体现在量刑方面,与定罪无关,定罪适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某些行为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某罪,则其刑罚亦法定,在该罪的法定刑再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参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量刑,虽有伸缩之余地,然而终须以该罪之刑罚为标准,这就有可能使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大的行为因定为重罪导致实质上的罪刑不相称。定罪的不当终将导致刑罚的不当,从而使罪刑均衡原则在量刑中无从反映,最终破坏量刑中的罪刑均衡原则。  下面试举实践中发生的几个案例以作说明:  案例1:2002年8月26日晚,在福建省龙海市打工的严跃宇、王学东、甘波、刘洲等十余名四川人商议向在此地打工的四川老乡每人收取50元保护费,以对抗在当地打工的湖南帮,随即他们就上门挨户向在出租屋的四川老乡收钱,并声称要为他们提供保护。当时有些四川人见他们人多就立即掏钱,而有些表示没钱时,严跃宇等人即上前威胁,这部分人见他们人多,不敢反抗,也被迫交钱,没钱的也马上出去借钱来交。当晚十时多收到刘某某家时,刘某某即表示小孩生病家中没钱,而且时间太晚没地方借钱,刘洲即出言威胁并出拳打刘某某的面部,甘波亦出脚踢刘某某,刘某某之妻见状害怕求情,并向一同前来收钱的王学东借了100元钱交了保护费。严跃宇等人共向十二户住户收取保护费1250元。后严跃宇等人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案例2:2001年12月,郑金草从部队退伍回家后,花了5000元钱购置了一部报废的吉普车,并将车改装成绿色军车,还安上警灯。他与弟弟郑通顺、表弟勇通及朋友郑志勇商量要冒充军风军纪纠察队抓假军车发财。12月26日四人穿上郑金草从军队带回的军装,驾驶假军车到高速公路龙海市长洲路口,拦下蒋某、谢某驾驶的湖北省某兵工厂运载布匹的军用卡车(车上布匹价值28万多元),四人自称某师军风军纪纠察队,在检查证件后,声称该军车是假的要查扣,蒋某刚出言申辩即被郑通顺打了一耳光,蒋某、谢某见状只好交出汽车,郑金草叫二人下午到某师师部解决,就将车开走。后四人除一人逃走外,其余均被抓获并以抢劫罪提起公诉,郑金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二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案例3:2002年8月26日,鄢彩义从龙海市角美镇回龙文区的路上无故被两名摩托车载客的殴打,鄢彩义回去后即叫上七八个江西老乡骑着摩托车到事发地准备找二人算帐,当时有四五名载客的在场,鄢彩义指着其中一人黄某某说:“就是他。”众人即上前殴打黄某某致轻微伤,并将黄某某挟持上鄢彩义的摩托车带至颜厝镇路边的一棵大榕树下,并用黄的手机打电话给林家要5000元钱。黄家人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鄢彩义的老乡均逃走,鄢彩义并未逃走,而是走向公安人员声称被林某某打了要讨医药费,遂被抓获。后鄢彩义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三个案例,在定罪上均有歧义,案例1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2是抢劫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例3是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争议。但最终在逮捕及判决时的定罪上均依据主流观点,而主流观点是否正确呢?让我们试着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来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1:严跃宇等人在收取保护费时,如果对方不交,则以暴力相威胁,威胁无效则当场实施暴力,而且从威胁的效果看,由于他们人多势众,被害人除了交钱,别无选择,从这个角度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相符。但是从以收保护费为取财的借口以及收取钱财的数量上看,似乎又与抢劫罪有所不同,但抢劫罪并不排除寻找借口和只占有少量财物的情况,而学界对敲诈勒索罪不应当场使用暴力则有此共识。故严跃宇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但这样的适用刑法定罪只是停留在很单纯的技术分析层面上,它忽视了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其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有情节加重或者结果加重情形的(例如本案就有“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两个情节加重犯)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严跃宇等人的行为不过是到十二户老乡家中收取每人50元的保护费,即便老乡不交,可能引起的暴力程度亦可想像不会太严重,而从他们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也确实不是很严重,何况他们所取的财物亦有限,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说是很严重的。对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行为适用以最严厉的刑法条款定罪,固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但这样的适用往往可能导致罚不当罪,轻罪(行为)受到重罚。也就是说,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已经荡然无存,有的只是所谓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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