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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二○○五年年会召开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8/20 14:31:30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二○○五年年会召开 构建和谐社会与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黄松有出席并发言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今天在天津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与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出席会议并作发言。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黄松有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辩护方了解案件情况;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把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诉讼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建立政府或民间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黄松有重点谈了管辖制度、诉讼调解、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四个方面的改革: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原则的基本考虑是,一方面是为了按照统一标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及形象公正。建议以案件当事人所属地区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级别管辖;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通过提高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难案件的级别管辖,逐步取消个案的请示制度。   对于诉讼调解改革的基本考虑是,遵从调解规律,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人性”化、高效率、低成本、纠纷化解彻底的功能。建议完善调解启动程序;设立答辩期满前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调解案件的范围;修改调解书生效的规则;明确规定调解的方式;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和履行的担保、激励机制;完善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   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必须进行改革。应彻底改造现行的申诉复查程序,提升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权的法律地位,淡化职权再审色彩,同时要贯彻有限再审的指导思想,全面扭转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带给诉讼程序的冲击,为此需要规范再审之诉的各个环节,在相关制度上加以完善。   对于执行制度,要改造执行管辖制度,强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进一步完善执行财产的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救济权利,取消执行通知的规定,完善参与分配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完善,黄松有说,建议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之与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进程和WTO的要求相适应,完善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原被告资格的规定和证据制度,引入和解机制,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裁判方式等。   来自全国诉讼法学界的350多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此次年会。天津市政协主席、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宋平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刘法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等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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