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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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程序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1/17 21:01:43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已公布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外汇局管辖的,应就管辖权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外汇局指定管辖。对各级外汇局管辖的有重大影响或上级局认为应直接管辖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上级外汇局可直接检查处理,也可在调查清楚后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外汇局处理。

  外汇处罚诉讼时效为多长?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立案过程?

  1、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或其它方式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2、经对涉及有关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外汇局。

  3、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立案时应填写“立案报告”,由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立案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检查。

实施外汇检查的过程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外汇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突击检查的,可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但应在检查前写出书面请示,经外汇局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查。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检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证人、检查人员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添写“检查报告”。

  外汇违法案件的处理过程

  1、 执行局的有关负责人应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需作出重大处罚;难以定性或上级外汇局及本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及其它需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5、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6、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对个人罚没款金额在等值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对给予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在辖区内主要报刊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那些内容和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8、其它。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都包括那些内容?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办理交纳罚没款手续。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外汇局当场收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收缴的罚没款交指定银行。

  哪些处罚情况可进行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

  1、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2、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原承办外汇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本局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哪些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检查处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简易程序包括 :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检查工作中的回避制度的内容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 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家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当事人认为检查人员属上述情况之一的,也可提出回避的要求。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外汇局负责人决定。

  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哪些情形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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