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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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司法赔偿案件调解处理实例分析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10/7 14:29:31

[案情]

  在吴某诉张某承揽合同纠纷和孔某诉张某买卖欠款纠纷两案中,两案原告吴某及孔某均申请了诉讼保全,某市法院裁定查封了张某经营的砖厂。两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吴某与孔某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吴某、孔某起诉后,另有9人起诉张某且均胜诉,但该9人均未申请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这11件案件合并执行。经评估,张某被查封的砖厂价值为64.9万余元。孔某在强制执行中,购买了后来诉讼的9件案件中3件案件的判决债权,使自己的执行受偿额升为41.99万元,法院决定将此砖厂的全部财产执付给孔某,由孔某拿出差额款22万余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后剩余的款项按比例执付给了包括吴某在内的其他债权人。吴某在按比例分得2万余元后,认为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被剥夺,多次向该市法院申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出裁定,确认某市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剥夺了吴某优先受偿权,执行行为违法。吴某遂依据该裁定,要求某市法院赔偿其未得到的受偿工程款1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通费等合计12万余元。某市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吴某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该案,某市法院在听证中提出吴某在《过付款领款执据》上签署“同意分配方案”并按比例领款,应视为已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吴某认为签字是为了领款并没有放弃余款的优先受偿权。后经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协调,由利害关系人孔某与吴某达成协议,孔某支付给吴某10万元,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并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案件以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其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

[评析]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依法确认有违法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并且赔偿请求人应提交相应的确认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的错误行为,已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认为违法,因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规范的经由确认程序而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法院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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