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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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曹斌受贿案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8/26 10:43:06

曹斌受贿案 被告人: 曹斌,男,60岁,湖北省大冶县人,原系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局常务副局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揭发曹斌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的事实材料,经过审查后,于1989年7月27日立案侦查,9月12日对曹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经侦查查明: 1988年上半年,为配合宣传党的十三大确立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教育,中宣部宣传局和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上海影视公司(集体所有制单位)摄制宣传党的基本路线的九集电视系列剧《警醒后的奋起》(以下简称《警》片)。曹斌作为中宣部宣传局的常务副局长,组织了《警》片的审稿、审片和发行工作。在此期间,曹斌认识了上海影视公司副经理王达夫(另案处理)。王达夫从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除按上海影视公司规定的稿酬标准付给曹斌2700元外。还向曹斌个人行贿大量现金和物品。 1988年11月,王达夫为扩大《警》片发行量,找曹斌商定由中宣部宣传局在上海召开全国180个省、市宣传部门负责人会议,宣传《警》片,扩大发行量。曹斌收受王达夫贿赂人民币2000元。 1988年12月,王达夫要求曹斌帮助解决上海影视公司的录像制品发行权问题。音像制品发行权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曹斌为此事找该部一位领导,当得知这位领导在济南开会时,曹斌便陪王达夫去了济南市。曹斌在济南市收受王达夫贿赂人民币3000元。 1989年3月,在上海开往北京的火车上,曹斌收受了王达夫以搬家费名义送给他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此外,1988年8月,曹斌接受王达夫的微型录音机一台,价值740元;11月,曹斌接受王达夫送给其女儿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435.80元;1989年2月曹斌接受王达夫送给其受人的手表一块,价值209元。 上述款物,总计人民币12800元。另外,曹斌托王达夫购买电冰箱、彩电、录像机各一台,少付款4760元。 被告人曹斌在立案侦查期间,在两高《通知》的震慑下,基本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态度尚好。 曹斌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2月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曹斌受贿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199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斌受贿案公开审理后,于1990年11月28日判决如下: 曹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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