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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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被骗南阳搞传销,欲逃之时被阻拦;情急之下伤人命,防卫过当判缓刑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41:02

被骗南阳搞传销,欲逃之时被阻拦

                     情急之下伤人命,防卫过当判缓刑 

  山西省夏县裴界镇师村23岁的卫绍绍被朋友以找工作为由,于2010年3月被骗到河南省南阳市的传销窝点。他一下火车,接他的一男一女便以看看他的手机为借口把他的手机扣押。当到“工作地点”时卫绍绍才发现是被骗入了传销组织。那伙人强迫他听课洗脑。当他表明要离开时,四个人横拦在面前不让离开,也不归还他的手机。情急之下,他拿从背包里拿出水果刀朝面前的湖北省人曾伟杰胸部扎了一刀。未曾料到正好伤及曾伟杰了心脏。曾伟杰被送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卫绍绍同时跑回山西家中。
   随后卫绍绍被南阳警方在家中抓获归案。接受卫绍绍父亲的委托,我担任卫绍绍的辩护人。在检察院起诉中,我提出卫绍绍在逃离传销组织时被阻拦而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这样一来,如果人民法院维持防卫过当辩护意见,卫绍绍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最少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既然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对卫绍绍判处缓刑是有希望的。所以在法院审判中,我以应当对卫绍绍判处缓刑作为辩护重点,得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采纳。9月10宣判判处卫绍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天被释放回家。
   下面是我在本案审判中的辩护词。

       被告人卫绍绍的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告人卫绍绍的父亲卫铁海的委托,担任卫绍绍的辩护人,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为依法维护卫绍绍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一、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作出的认定。同时也非常感谢公诉机关认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卫绍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卫绍绍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卫绍绍是在被郑怀勇欺骗进入传销组织并被扣押手机后,欲脱身而被死者曾伟杰等四名传销人员阻拦、拉扯,在屡次要求离开和归还手机而被拒绝时,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曾伟杰,但未曾预见到伤及心脏而导致其死亡。
   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对曾伟杰的不幸遇难深表遗憾和同情。但卫绍绍没有杀人的预谋,也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预见其行为能导致曾伟杰死亡的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卫绍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均可实行正当防卫。众所周知,传销是危害社会,巧取豪夺他人财产的不法行为,是经济领域和发财致富学说中的邪教,是刑法打击的非法经营犯罪。多年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而且似乎是变了性质,完全成了组织者搜刮成员钱财的手段。为了达到目的,他们竟违背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准则,采取欺骗手段把他人从千里之外骗入传销组织。当受害人发觉被骗时,他们竟然采取阻拦、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暴力殴打手段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这种搜刮钱财的手段和抢劫的性质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
传销组织成员阻止他人离开传销组织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它通过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实现侵占他人的财产的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实质上就是强迫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侵占他人财产的手段。所以,针对传销组织这种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反抗行为,依法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果不把受害者的反抗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就意味着传销组织的强迫行为是合法行为,这显然是法律和道德不能接受的。因此,发生在西安市的类似案件及本案均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评价标准的。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卫绍绍是在被欺骗进入传销组织后,欲脱身而被死者曾伟杰等四名传销人员阻拦、拉扯并扣押手机,在屡次要求离开和归还手机而被拒绝时,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曾伟杰,但未曾预见到伤及心脏而导致曾伟杰的死亡。需要说明的是,郑怀勇等到人扣押卫绍绍手机,不仅是不让卫绍绍离开,而且有可能使用手机向绍绍家骗钱,也有可能把卫绍绍的媳妇也骗到南阳的传销组织中。所以卫绍绍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其行为造成曾伟杰死亡的后果,依法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卫绍绍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刑种和最低刑期以下判处,具体到本案就是应当在十年以下判处。所谓免除处罚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人是在被强迫参加传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安全受到危害,财产被非法侵占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主动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2、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4、案件发生后,卫绍绍的亲属通过公安机关与曾伟杰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表现出了对被害人亲属的同情抚恤,应当作为对被告人判处的考虑因素。
   本案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是觉醒的人们在同传销这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发生的案件。它虽然是个悲剧,但反映了人们与传销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最后再次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卫绍绍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判处缓刑。

                                              辩护人张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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