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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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及其相关问题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11/2 11:14:40

【 贪污贿赂罪】【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男,52岁,系安徽省某市某三星级宾馆经理。 2000 年5月,某建筑公司经理何某得知本市林业局需建造一栋办公大楼的消息后,四处打听,并得知本单位会计小李的父亲李某与林业局局长张某关系“相当不错”,于 是何某让小李安排见了其父李某,请他出面“引荐” 秦局长。李某考虑儿子小李在何某手下工作,于是向张某转告了何某的意愿,并安排二人见面。何某宴请了张某和李某,其后顺利承包了这一工程。同年11月,何 某为酬谢张某,给张某送了现金6万元,张某拒收,但是言谈中流露出自己女儿要结婚,一家人至今还居住在目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房子里。何某心领神会,给其赠 送了价值8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张某收下,并给了李某人民币6000元作为酬谢。一周以后,何某给李某送了人民币1万元作为“辛苦费”。2001年2月, 张某因其他经济问题被他人检举揭发而案发。案发后李某将1.6万元赃款全部退出。 某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伙同身为林业局局长的张某,利用给他人承包工程之机接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被告人李某还帮助行贿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予贿赂,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对被告人李某不应定受贿罪、行贿罪两个罪名,其行为只构成一个介 绍贿赂罪,且被告人具备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2条第l款、第72条之规定,于1998年4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疑难争议】 对本案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伙同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给他人承包工程之机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还帮助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予贿赂,构成行贿罪,二罪应予以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确实存在着帮助他人行贿、受贿的行为,但由于这两个罪是对合犯,因此只能以其中一个定罪,即只定受贿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受人之托,利用熟人关系,在行贿人何某与受贿人张某之间疏通关系,撮合条件,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自己也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构成介绍贿赂罪,但不构成受贿罪或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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