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38:12
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营业保证金处理要点
(民国89年10月25日公发布)
第1条本要点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
理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营业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提存。
前项营业保证金应提存于经财政部核准得办理保管业务,并符合财政部证
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会)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
等级以上之金融机构,且不得分散提存于不同金融机构。
营业保证金不得设定质权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3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营业保证金之提取或提存金融机构
之更换,应事先报经本公会转报证期会核准;营业保证金内容之调换应事
先报经本公会同意。
提存金融机构如有接获法院扣押命令等强制执行程序或其它情事,致营业
保证金有减少之虞时,提存金融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
事业应即函知本公会转报证期会。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因履行前项责任,致营业保证金低
于依规定应提存之额度时,应于三日内补足并报本公会。
第4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知悉营业保证金遭扣押等强制执行
情事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向本公会报告强制执行之原因、债务金额及处
理情形与进度。
第5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提存金融机构签订之营业保证金
保管契约,应载明
第三条事项,提存金融机构应取得
第三条之核准函或同
意函之后,始得准予提取、更换或调换。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开办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换发营业执
照时应检附前项契约之影本予本公会,契约内容有更动时,亦同。
第6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因被撤销或废止核准、解散、停止
营业或资本额减少等而有领回营业保证金需要时,应办理公告,促请因全
权委托投资业务所生债务之债权人主张权利,并于公告届满三十日后,检
附上开公告文件,报经本公会转报证期会核准,方得领回。
第7条本要点提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证期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