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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有官员贪额少但“立斩”陈同海为何获缓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数额不是唯一重要因素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43:05

有官员贪额少但“立斩”陈同海为何获缓刑? 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数额不是唯一重要因素

2009-07-16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昨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提问: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处死缓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

    该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中也均遵循了上述原则,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是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中石化原老总受贿1.95亿一审判死缓

法院称因陈同海检举他人,退缴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而轻判

2009-07-1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律师强调,陈同海是为了国家利益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人。不过,两位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新华社 财经网

   释疑·为何缓刑

    轻判原因

    自首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

   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类似轻判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

    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反面案例

   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

    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其都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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