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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7/24 10:06:00
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四章划分选区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八章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人民公社、镇的选举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县级直接选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以加强政权建设,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军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总政治部1980年4月9日关于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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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有关方面组成,名额为九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自治州、省辖市设立选举委员会,地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选举工作
各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前,受同级革命委员会领导
第六条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制定选举工作部署,领导本地区的选举工作
(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
(四)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规定全县、市、区统一的选举日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颁发选民证
(六)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建议、申诉、控告,解答有关问题
(八)组织投票,审核选举结果,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九)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解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
(十)选举结束后,将有关选举的全部选票、文件、表册、印章等整理移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档
第七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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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人口多少,规定如下
(一)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第十条代表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根据
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经地区、自治州、市选举领导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果由于镇的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比例,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驻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地(州、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少一些,由县、市、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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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划分选区
第十三条选区的划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
第十四条选区的规模,以每个选区一般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人口稠密的选区,代表名额也可稍多一些
(一)农村一般以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较大的生产大队和特别小的人民公社也可单独划分选区
(二)城镇一般以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和较小的街道办事处也可单独划分选区
(三)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只要能产生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单独划分,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按系统、也可以和邻近的单位或者居民联合划分选区
章名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选民登记由选区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选民名单由选区领导小组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凡按公历计算,到本县、市、区确定的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登记选民,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按户口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职工名册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对。选民名单公布后,要组织选民讨论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第十八条对户口不在当地的人员,在弄清其确有选民资格后,应当允许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并通知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尚未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以及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不进行选民登记
(一)在押的未决犯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
(二)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正在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受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暂时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经医院证明或者经群众、家属确认的精神病人,但不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
(二)呆、傻、神志不清,确实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的公民
(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假释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和受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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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推荐代表候选人,要注意广泛性和先进性相结合,既要有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又要有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归国侨胞都要有适当的名额
第二十四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凡有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些代表候选人应当同选民推荐的候选人一样,由选民讨论、鉴别
第二十五条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
第二十六条在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要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发扬民主,相信依靠群众,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把持包办,不得擅自变更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又要加强领导,通过几上几下,民主协商,集中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八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须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名单的排列要按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名单,应按得票数的多少排列
各选区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同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区领导小组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正式代表候选人,并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和选民直接见面,使选民进一步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
便于鉴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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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
第三十一条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主持
第三十二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票由各选区印发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