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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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社会扶养费征收办法】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法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1/17 21:01:43

        【社会扶养费征收办法】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法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章征收

    第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辖:

    1.国家干部职工以及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管理征收。

    2.属农民、城镇居民(不含国家干部职工以及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征收。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的各类信访件,均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查处到位。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管辖权。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1.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

    2.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

    4.送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5.分期缴纳申请。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2)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3)其他相关材料。

    6.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当年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60%,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8.张榜公布。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9.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10.罚金。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1.强制执行。拒不缴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行政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征收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县财政局每月应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支出按照项目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则,实行“报帐制”。项目拨款支出主要为:

    1.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等。

    2.用于购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器材、设备等。

    3.用于补贴人口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及节育者路费、营养费和走访慰问费等。

    4.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主要是按标准新建或者改造乡镇中心服务所、乡镇服务所及标准化规范村级服务室。

    5.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进行奖励和社会保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6.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农村一男户0-6岁健康平安保险;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社会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减免学杂费、就医挂号费、住院费等。

    7.用于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岗位津贴及相关补助。

    8.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开支。

    9.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它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当月及时上缴专户,次月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80%用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20%集中使用于全县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开支。

    第十二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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