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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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10/19 14:29:31

  核心内容: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应如何维权?下面。

  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 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执行不能。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定的赠与合同。9月27日,南京市 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杨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到杨某的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以赠与形式逃避债务的并不少见,但债权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来维护己方利益的判例却不多见。

借出25万讨不回

打赢官司还是要不到钱

  陶某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某。接近退休年龄的王乐 乐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某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某借款,考虑到王某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某即于同年 6月26日借给王某10万元钱。

  陶某之所以轻易把钱借给王某,也是有所图的,那就是希望赚取高于银行多倍的利息。先行借给 王某10万元不久,王某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同年 6月30日再次开口借款5万元,陶某也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此次借款1个月后,王某第三次开口向陶某借钱,考虑到王某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陶某再次 借给他10万元。

  王某三次共借了陶某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某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

  陶某意识到不妙,开始向王某催还借款,但王某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某开始着急了。2009年6月24日,陶某一口气向王某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某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2009年底,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陶某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 艳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某及其妻张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王某未到庭应诉。2010年4月30日,鼓 楼区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某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某失望的是,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 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王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只得暂时中止该 案的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陶某觉得不可思议,“王某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如今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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