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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浅谈贿赂犯罪中的所谓“借款”问题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7/27 10:43:05
【 贪污贿赂罪】我们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时,常常遇到所谓“借款”问题。行、受(索)贿双方或一方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往往将行、受贿行为说成是合法“借贷”关系,混淆视听、转移视线、以期逃避法律制裁。笔者就此问题略陈己见,以期与同行切磋。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贿赂案件中所谓“借款”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以守为攻,有备无患,即在行、受贿事实形成之时,检察机关未立案侦查之前,行、受贿双方为规避法律制裁,事先精心策划,反复预谋,采取种种反侦查手段订立攻守同盟,制造假象,以假乱真,以守为攻,以图事发后为自己开脱罪责。如:城建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多次为一包工头陈某承揽市政工程,使陈某净赚了数十万元。为了表示感谢,陈某送给王二万元,王表示不能收,否则要出事,陈某则劝道:“法律不允许送,不允许要,难道还不允许借吗?你打个”借条“,算是”借“你的。王某则顺水推舟,随手就给陈打个2万元的借条。事后王某将钱存在私人存折上。检察机关调查此事时,王某声称:这二万元是陈某”借“给他用的,陈某亦出面为王作证。属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分子,作为受贿方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资历深,阅历广,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了不少利益,并且事后行贿人还有求与他,为肥己私囊,便钻法律空子,打假借条得真实惠,把明显的权钱交易改变为合法的借贷关系。由于贿赂犯罪一般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直接证据大都是在”一对一‘情况下出现,为了各自的利益,行受贿赂双方事先一口咬定是借款,有“借条”在此,谁也不能奈何。 2、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即行、受(索)贿双方在问题即将暴露之时,闻风而动,伺机而行。表面上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暗中却沆瀣一气,串通联络、狼狈为奸。把赤裸裸的贿赂披上合法的“借款”外衣,干扰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包工头李某,在县汽车队办公楼工程招标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负责该工程的车队队长王某,时值王某嫁女,李送一万元给王为王女儿操办婚事用。王当即点头笑纳,数月后,李某在工程承包合同上潇洒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子。此后,李、王二人谁再没提及那一万元事宜。后有人举报,检察机关调查此事时,李、王二人伺机串通,一致声称,那一万元是“借款”。 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受贿索贿双方均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才实施犯罪行为,“利益”二字象纽带一样将双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生共存,行受贿双方互相保护,“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如果如实作证,一方落马,自己也难逃法网,所以真戏假作,妄图蒙混过关。 3、竭尽狡辩,以进为退。指犯罪分子落网后,在事情暴露的情况下,便以借贷关系为自己开脱罪责,竭尽狡辩之能,以“进”(否认事实)为退(为自己找寻退路)。如某业务站站长向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业务员孙某提供大量业务指标,并向孙索要好处费1万元,事发后,向某辩解说:“我不是索贿,那是我向他‘借’的,我以后还”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不甘心失败,即以“借款”作挡箭牌,企图作最后挣扎,换回败局。 目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打击贿赂犯罪已成为我们的工作重点,但面对贿赂犯罪中的所谓“借款”问题,在一无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明知是犯罪,检察机关却实难有所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力度,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对策,扫除人为障碍。 1、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法律不允许要、不允许送,难道还不允许‘借’吗?这句话,一方面表明犯罪分子十分狡猾,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尚不完备,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很容易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与合法借贷关系扯在一起,人为地增加办案难度。笔者认为在大力倡导勤政,廉洁的同时,应颁布有关法律将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社会影响和职务之便与特殊身份,特殊行业所发生的具有权钱交易性质的”借贷“关系作为一种禁止行为。另外,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如香港廉政公署明文规定:”从事公务人员在某一时期私人借款超过某一标准,即以贿赂罪科刑“以弥补现行法律之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