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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妻子患病丈夫要离婚病妻起诉扶养费获支持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6/12 10:07:45
李玲与张强系夫妻关系。婚后李玲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江苏省扬州某医院及南通市某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自2009年7月起,张强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玲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李玲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且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其住院治疗花去的相应费用均是其娘家人所出或者向他人所借,而丈夫张强拒不履行相应扶养义务,对妻子不闻不问。为了治病,李玲花去了医疗费十几万元。2011年2月,李玲曾诉至法院要求张强给付相应医疗费,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被强制执行。现如今,李玲又花去了各项医疗费用76788.98元,丈夫张强仍然是分文未出。无奈之下,李玲再次将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医疗费。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原告系精神病人,不能够独立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应当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张强对妻子缺乏日常生活的关心照料,对其病情也不管不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用以及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费用合计76788.98元,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身患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配偶,有义务承担扶养的责任。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此外,如果夫妻中一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