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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找工作落入就业陷阱女孩成为卖淫帮凶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4/9/1 14:39:46
22岁的中专生小青(化名),于2009年从学校毕业后,通过报纸招工广告应聘到北京市一家洗浴中心女桑部做服务员,其工作内容是打扫卫生,卖茶水饮料。然而,涉世未深的姑娘却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成为协助组织卖淫的团伙成员。提起自己为之辩护的这个被告人,律师非常痛惜。
求职:找工作掉到淫窝里
22岁的小青来自内蒙古,2009年9月从北京一所中专院校毕业。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她想找份工作。但如今硕士生、本科生都就业困难,别说她一个中专生了,想找到理想的工作谈何容易。
找不到工作,日常生活开销却不能少,小青被迫降低了对工作的要求,她从报纸上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得知某洗浴中心招服务员,便在对该洗浴中心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入职,应聘当服务员,每月工资950元,并应洗浴中心经理的要求,交纳了400元押金。
一开始,小青只是打扫卫生,卖些茶水饮料什么的,一切还算正常。但2010年1月,小青被调到地下一层工作,在和其他服务员的交谈中,她得知这家洗浴中心有卖淫行为。于是,小青多次找到经理提出辞职,但经理以中心缺人,辞职必须提前通知、不退押金、工资等理由,拒绝了小青的辞职请求。
小青从学校毕业后靠在洗浴中心工作所得收入维持生活,如果工资及押金被扣不发,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加上她刚从学校毕业,没有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在自己权益受到威胁时,不知如何保护。于是,小青为能够拿到工资及押金,只好按照经理的安排,从事打扫卫生、卖茶水饮料、做输单员的工作。
犯法:输单员帮着掩饰卖淫
小青被经理安排做的输单员工作,在有卖淫行为的洗浴中心里,是非常危险的工种。从百度搜索,就会发现有数个法律咨询帖子,全是发帖人的朋友在有卖淫行为的洗浴中心里当输单员,结果被警方抓走,发帖人咨询这种情况下会判多少年。
输单员的工作包括将“小姐”卖淫的收入换个名称,加到嫖客的消费单里。其实,小青每月工资收入只是950元,茶水饮料等的提成也只是100元左右,其工作利益微薄,基本上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不多。但她没想到,就为了这每月区区千元工资,要付出的竟是牢狱之灾的代价。
去年4月1日,该洗浴中心再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时,公安机关将小青等相关涉嫌协助卖淫嫖娼人员一举抓获。同年9月,小青等人被北京市某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小青等人充当了卖淫组织者的帮手,成为犯罪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她们的作用虽与组织卖淫者具有很大的不同,但所作所为已构成犯罪。其实,在地下一层做输单员工作期间,小青已对浴室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心知肚明,但她因为押金和工资被扣,就没有选择离开,也没告发该洗浴中心的犯罪事实。
小青说,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后果会这么严重。
辩护: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这个罪名能判几年刑,差距不小。”白丽萍律师介绍,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服务员、输单员小青犯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小青涉案的具体情节,白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对小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她具有减轻、从轻情节,要求法院对小青量刑时从轻处罚。
律师表示,从小青知道洗浴中心里有卖淫行为到被抓获,扣除过春节及放假的时间,她参与的时间较短。而且洗浴中心主要经营行为的场地在二层(18个房间),小青所在的地下一层房间较少(2个),从事的活动较少。而且小青只是为了生存,听从经理的安排从事服务员、输单员工作,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危害结果较小。
考虑到小青被经理以辞职必须提前通知、不退押金、工资等理由胁迫,在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为拿到工资及押金不得已听从安排从事输单员工作,她从事犯罪行为从其主观上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被动、被迫地从事协助的行为。因此她属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
此外,白律师认为,小青刚从学校毕业踏入社会,因其单纯,没有社会经验,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误入歧途,参与了犯罪行为,事后积极悔悟。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小青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因此,可以对小青酌定从轻量刑。
去年底,法院认为小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从轻判处小青有期徒刑一年半。
提醒:找工作谨防就业陷阱
每月挣1000元,却被判了一年半,不得不说,小青的遭遇实在让人同情。白律师就此提醒,此案对于选择就业的女毕业生及其他在这些场所当服务员的工作者来说,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白律师希望正在选择就业的女学生遇到同样的情形时不要沉默,应该当机立断辞掉工作,同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且提醒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们在选择就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工作,防范就业陷阱。
这些就业陷阱包括:
1、虚假广告陷阱,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得那么诱人。
2、色情陷阱,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有一些招聘广告上称招聘男女公关人员,月薪上千或上万,令一些涉世不深的毕业生掉入陷阱。所谓“男女公关”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所谓“高薪”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时客人所给的小费。面对这样的问题或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随便掉入这种陷阱。
律师提醒说,找工作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
1、仔细鉴别各类就业信息,有效识别就业陷阱;
2、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3、端正就业态度,平等地与用人单位交往;
4、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