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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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事二审开庭出现的问题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sszlaw.viplaw.cn/   时间:2016/9/1 10:41:04

       刑事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重要体现。它对于确保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形式结案,既不开庭,也不讯问被告人,合议庭仅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和上诉人、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后作出实体裁判。这种审理方式严重限制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而且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二审案件的监督权。因此,对刑事二审程序按照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998年9月,我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协商和论证,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法对本辖区刑事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此项具有开拓性的改革举措对原有的执法观念、办案机制、工作要求,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经过实践,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对每一个上诉案件都派员出庭参与庭审,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庭正确作出二审裁判。

  一、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对刑事二审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改革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理性思考,从而确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一是全面开庭审理与办案力量的冲突。上诉案件受案数量激增与办案力量不足,已成为实行全面开庭审理中最突出的矛盾。

  二是全面开庭审理与诉讼效率的冲突。刑事二审的庭审模式基本上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模式,不能进行简单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效率降低。

  三是全面开庭审理方式与办案质量的冲突。全面开庭审理,办案节奏明显加快。由于没有对二审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承办人员整天应付出庭,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精力不足,容易使审案和庭审流于形式。

  四是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造成对第二审开庭审理方式的认识误区。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忽视了刑事第二审的特点,机械地执行第二审庭审参照第一审程序和全面审查的规定。对于相当一部分二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却要对双方都认同的事实再次逐一讯问、逐一举证、质证。这种无谓的重复劳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影响了庭审效率,效果也不佳。

  实践中,针对二审受案数量居高不下与现有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压力,一些人对全面开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同样能保证司法公正,没有必要实行全面开庭审理。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审理”方式应是“庭外调查讯问审理”。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书面审理”是一种既不开庭,也不讯问被告人,合议庭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和上诉人、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评议并作出实体裁判的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剥夺了诉讼参与人法定的诉讼权利,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正确认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第二审的审判监督权。因此,二审走回头路,以书面审理为主是不可取的。

  基于以上思考,我们认为,刑事二审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下简称“刑事二审简易审”)是维护刑事二审程序公正,提高刑事二审诉讼效率的首选方案。这一做法的根据是:

  1.现行法律规定为刑事二审简易审留有发展空间。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庭审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参照”和“依照”两者的含义,“参照”,按字面解释,就是指参考并照着做;而“依照”,则是指遵照着做。参照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因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模式有较大的改革空间。

  2.实行刑事二审简易审符合客观要求。实践中,二审受理案件大部分是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占一小部分。如果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实行繁简分流,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将办案力量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可以更有效地确保二审办案质量与效率。

  3.实行刑事二审简易审与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相一致。二审案件实行开庭简易审,是建立在对上诉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或者上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个别环节进行简化或省略,体现了二审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反映了二审案件较强的针对性,并不是抛弃全面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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